07/31/1999公佈 09/01/1999施行 資料來源:動物社會研究會-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營利性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所飼養之寵物,出生日起六個月內,未經販售者,得暫免辦理寵物登記。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犬隻所有人,應檢具犬隻數量、品種及用途等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得植入晶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