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1998三讀通過 01/17/2001修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動物保護法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宰殺動物之人道方式。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辦法,輔導並協助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 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