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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999更新

動 保 法 第 一 刀!


淡水驚傳虐貓致死案!   - 施子 12/02/1998

小宜12/02打電話給施子,要轉告大家,11/28聯合報北縣版刊登一則淡水中泰國小教導主任當學生面虐貓致死案,希望大家在網路上開罵,打電話去學校罵,罵到農委會用動保法對這主任從嚴處分,以達殺一儆百之效。
施子 :12/03
昨日Gimy大略對我敘述了事件經過。

大意是此教導主任當學生的面將一隻淡水流浪動物之家焦主任養的貓吊在樹上一小時,小貓奄奄一息時,拿出打火機燒斷繩子使小貓摔到地上,最後將其丟至路邊,小貓受虐至死。其間不准學生救貓或宣揚。

此乃第二手消息,我想看到報導再做決定。

施子 :
補充,關懷生命協會傳來幾份剪報,內容略有不同,大概分為兩個版本。

第一個版本:說中泰國小校園流浪貓狗為患,(此國小很小,就在流浪動物之家旁邊)。那天這隻小貓跑進老師辦公室,把辦公室搞得亂七八糟,李老師只好找學生抓住貓咪,因為怕被咬,所以用繩子綁住貓,以繩子把貓用力拋到路邊。(李老師表示他只是輕輕把貓丟開。)

第二個版本:學生家長控訴說學生當天回到家敘述此事,很害怕難過,說老師叫他們抓貓,他們以為老師要養牠,結果老師把貓用繩子綁住脖子,吊在樹下一個多小時,到小貓奄奄一息,又用打火機燒斷繩子摔下貓,最後把貓丟掉。(李老師仍表示他沒吊貓或燒繩子)

這隻小白貓聽說是流浪動物之家焦主任照顧的,常到中泰國小和小朋友玩,認識的叫牠「觀音媽」。

兩版報導描述差很多,一說貓搗亂校園,老師為了校園平靜才抓貓;一說貓咪很乖,家長學生都喜歡牠。以我接觸平面媒體的經驗,說句不相干的,報紙的東西,姑且看之,至於要不要相信或要信多少,全憑個人智慧。記者的報導絕對不盡可靠。

不過對於這件事情,我只在想,一隻貓又不是紅毛猩猩,能把校園或辦公室搗亂到什麼地步?又,小學生或許平時會撒小謊,但豈能憑空捏造老師吊貓又燒斷繩子的話?

農委會說要查辦此事,不知動保團體的施壓是否夠讓此事不可不了了之。不論如何,小貓已受盡痛苦慘死,無法彌補。這種人,難保不會有下次。


開罰了!   - 大林 12/22/1998

聯合報第一版:淡水中泰國小李姓教務主任成為動保法第一位受罰者,多令人高興。

李主任說:我問心無愧∼自稱救貓,卻被以訛傳訛被說成「辣手摧貓」!

不論真相如何!流浪動物傷害再也不會無法可辦!YA!


無故虐待小動物首件處分案成立   - 尊重生命的人 12/23/1998

雙魚 :
無故虐待小動物首件處分案成立(1998/12/23民視線上新聞)

如果您無故虐待或傷害小動物,有可能違法。動物保護法實施一個多月以來,今天首度出現第一宗對虐待動物案件做出處分。

今年11月間,台北縣中泰國小教導主任為了驅趕一隻流浪貓,結果 將小貓摔出校園致死。農委會認為這名教導主任有虐待動物的事實,已經違反了動物保育法,因此要求台北縣政府做出處分,將他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施子 :
處罰太輕,應該終生不得再教書。

黃歡 :
成為動物保護法實施後受罰第一人,可能是李主任始料未及。我把報紙看了一遍,
  1. 農委會是在接到保育團体的告發後處理本案。所以檢舉動物受虐事件,仍然是由保護動物團体出面向農委會告發比較有效。

  2. 農委會是依據動物保護法第6條:「不得無故虐待、騷擾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動物」作處理。

  3. 聯合報刊載了李主任的一段話:
    『動物保護法雖規定「不得無故虐待、騷擾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動物」,學校中的「野貓」並無人飼養,怎可定義為「他人飼養」?』

    言下之意,虐待無主動物並無過錯,很難想像這種話竟出自教育工作者口中。

不管怎樣,非常高興動物保護法發生了作用。


動 保 法 的 漏 洞   - LYS 12/24/1998

LYS :
第一項缺點就是李主任的一段話:
『動物保護法雖規定「不得無故虐待、騷擾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動物」,學校中的「野貓」並無人飼養,怎可定義為「他人飼養」?』

至少我找了半天,找不到有效條文禁止虐待無主動物。勉強算起來,只有兩條符合:

  • 第十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三、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 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

動保法的另一項缺點,就是並未將貓狗“明文排除”在經濟動物之類:
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管領之動物。

動保法中,貓狗若【供玩賞、伴侶目的而飼養、管領】,算寵物,但寵物與經濟動物都歸為動物:
第三條…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所以如果飼養貓狗的目的在於肉用毛皮用,且未有虐待等違法情事,則宰殺合法。(至於食用貓狗肉合法否,不歸動保法管,應歸食品衛生法規吧!)。

LYS :
動保法還有漏洞 (找碴篇)

滅鼠運動

其實老鼠很可愛的,只是破壞力太強了,又是許多疾病的傳染源,所以非殺不可。

  1. 殺鼠藥,使老鼠全身到處出血而死,其實很殘忍。想想伊波拉病毒患者。

  2. 捕鼠器﹝夾子﹞,也殘忍,想想絞架。

  3. 黏鼠板與捕鼠籠,OK,抓到時不痛,然後呢?
    • 打開捕鼠籠丟掉?可以,一年後繁殖幾百隻來找你拜年。
    • 連黏鼠板一起丟掉?更慘,不是饑渴而死就是被螞蟻分食,等於凌遲處死.
    • 淹死?可以,大約要淹個十分鐘才能死亡。淹死很痛苦的!
    • 熱水燙死?放火燒死?至少得燒燙兩三分鐘才會死。想想火災場合,想想燙到的時候。多痛啊!
    • 裝袋子亂棍打死?可,誰打?打不準則痛苦更多。

    所以,滅鼠運動其實是虐待動物的行為,但動保法並未將之排除。所以以後你“處理”你抓到的老鼠,仍舊違反動保法。

    LYS補充 :1/17/99
    據前幾天報紙披露,事件主角李主任為了此事申請提早退休,已獲教育部批准。


天佑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