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 don't have to agree with everyone, but you should keep disagreements civil. |
資料來源 義工 以絕育代替捕殺-流浪動物問題解決的根本之道 所有物種生來平等。對於其他物種,人類並無濫行殺戮之權利,殺戮更無法解決問題。以人為本位思考的流浪動物議題應全面檢討。 與流浪動物有關的議題很多,於環境保護部分,有人謂流浪動物四處排洩、垃圾堆中乞食,造成了環境髒亂、病媒孳生;於動物愛護保育部分,我們看到了流浪動物捕捉過程,徒有農委會訂定的「人道捕犬作業規範」,但實際捕犬執行卻不見人道;空間及人力不足的公立收容所;不「安樂」的安樂死執行;言猶在耳的收容所狗吃狗事件等等;甚至位於行政法、憲法位階的「動物權」議論-動物可享有如何之權利?上述議題間彼此影響,盤根錯節。但是,我們的政府對流浪動物的處置竟是採行大規模、大比例的捕捉及撲殺。我們想問:上述問題是否皆可因撲殺而一勞永逸的解決?政府進行了多年的撲殺,問題解決了嗎? 犬、貓為數量最為龐大的兩大流浪動物族群。規範流浪動物之母法─「動物保護法」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但是,我國真的落實了動物保護的宗旨,與歐美先進國家同步了嗎?譏諷的是,打著動物保護的旗幟,我們感受不到政府對於「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動物保護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的立法目的)的貫徹;然而,我們看到的,是呼嘯奔馳的捕犬車、驚恐哀號的流浪貓狗、及每年以億元為計捕殺成本的花費持續發生,未見停歇。捕殺難道就是政府對於「動物保護」的具體實踐?! 再者,捕殺果真有效解決了流浪動物的問題嗎?如果捕殺每年大筆花下經費,如果捕殺仍無法杜絕流浪動物,那我們為何要繼續投下我們納稅的血汗錢,去幫助政府進行殘忍的屠殺行動? 因此,在這裡,我們不想模糊焦點,不想旁生糾結,我們只有一個主張:政府應廢棄撲殺,以絕育來解決現有的流浪動物問題。 2、 捕殺並未解決流浪動物問題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明白規定於「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是,同法條第七款又規定,對於收容在動物收容所或是主管機關指定場所的動物,經通知或公告逾七天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的處置時,則不在「不得任意宰殺」的限制內。因此,對於捕犬大隊(捕貓?)每日掃蕩所捕捉的動物,不論是流浪動物或是未掃瞄到晶片的家中寵物,只要沒人認領或認養,七天內即可明正言順地對他們進行「安樂死」。借用「動物保護法」的合法外衣,政府光明正大地對流浪動物進行大規模的殺戮。以九十一年為例,遭政府撲殺的流浪動物就超過四萬隻。原來,流浪動物在我國最大的天敵,不是饑餓、不是寒冷,最大殺手正是執行撲殺政策的我國政府。 1、 鉅額的捕殺成本-2、 以農委會的數據觀之,九十一年度全國公立收容所收容流浪狗的隻數為67,025隻,安樂死數量即占41,990隻(占62.65%),自然死亡為11,293隻(占16.85%)。惟其中,九十一年度經民眾認養的流浪狗為12,271隻,而九十二年度僅有7,750隻。遭捕捉的流浪動物中,經認養而幸免一死的與收容七日後遭撲殺的數量,實有天差地別之遙。撲殺最終仍是政府處置流浪動物的主要手段。 對流浪動物進行安樂死的費用多少?經濟嗎?平均而言,執行一次安樂死,政府即需支出4,811元。費用的實際支出明細包含捕捉成本、安置成本及安樂死施打的藥劑與執行成本,當然相關的人事成本、收容所軟硬體成本亦攤提其中。下方表列則係以台北市政府為例,安樂死執行成本之大略估計: 項目 金額(每年) 平均每隻金額 說明 3、 流浪動物數量減少? 流浪動物問題是否因為多年來的持續捕殺真的獲得解決了?以流浪犬為例,農委會告訴我們,流浪犬數量明顯減少。 年度 家犬 流浪犬 全國犬隻總數量 但是,看著上面似乎頗有積效的數據,我們不禁想問:流浪動物數量果真減少、真的解決了嗎?撇開上面的數據,我們用最簡單的常識作個小小的計算:母狗每六個月發情一次,一胎平均可生八隻小狗。一隻流落在外的流浪母狗,沒有絕育,沒被捕犬大隊抓到。每六個月,就可懷胎八隻,再六個月,就是十六隻。而且新生的母狗,六個月後也具備了受孕的能力。若我們用最保守的存活率來算,一胎八隻僅存活三隻的情況下,加上母狗媽媽,六個月後社會上就增加四隻狗(母狗媽媽加上三隻存活小狗)。 接下來,我們借用農委會八十九年度流浪犬三十萬隻的數據再作一次前述的計算練習。三十萬的流浪狗若一半為母狗,就是十五萬隻。十五萬隻母狗沒作絕育措施,六個月後,狗媽媽與每胎三隻存活小狗之總數就是六十萬隻流浪狗。這個數量再加上剛剛沒列入計算的十五萬隻公狗,就是七十五萬隻流浪動物。三十萬隻流浪動物沒作絕育,六個月後就是七十五萬隻。 再六個月後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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