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S整理 1/0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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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談談動保法對動物尊嚴的維護。動保罰則的規定,非為經濟目的或科學應用宰殺動物者,罰2000∼10000元。一般違法宰殺大部份都歸此罰條。
還有更先進的「道德維護」條款:「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罰10000∼50000元」,公然違法宰殺,當然罪加一等,這是基於動物尊嚴的維護。
既是尊重其尊嚴,所以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害牠們活著丟臉)一樣罰10000∼50000元,因為丟臉比死還難過。
這還不足以表彰台灣捍衛動物尊嚴的決心。
還有處罰50000∼250000的(二十五萬喔,不是開玩笑的!):
第二十七條
哈哈,兩項加起來就五十萬了。
- 違反第十條規定,驅使動物與動物或動物與人搏鬥者。(指驅使者,有無賭博行為都在規範內)
- 前款與動物搏鬥者。(指搏鬥者,像參與地方舉辦的抓雞鴨或小豬活動的人)
其實我們應該笑不出來∼大家都知道大卡車撞了人,都會想辦法再把人壓死,死了賠償較輕…
我覺得動保法的立意僅在於降低流浪犬在人類社會氾濫造成社會問題,而非以動物保護為立場。
Brian: 12/20/2001
在北美地區,虐待動物是會被抓去關的,不會只有罰款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