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整理 12/15/2000
撿到別人的狗 |
心痛 - Coca 9/20/2000 |
有錢,又如何?如果是以有錢來決定一隻小狗的去留,那我以為,真的不配養寵物……
我弟弟撿到一隻馬爾濟斯,我帶狗狗到醫院希望能作健康檢查並認養牠。因為動物保護法的緣故,醫生當天就上網通報遺失協尋。經醫生轉告,原飼主有意讓我養牠,我便很高興的帶牠回家。 小狗走失的原因: 事隔一個禮拜,原主人轉送的有錢朋友卻跑到我家要抱回狗狗。當我們告訴她,以動物保護法而言,已超過7天的時間。她不屑的說:「管什麼法律啊!這怎麼能講法呢!」 在電話中,原飼主親口同意將狗狗轉讓給我,但是礙於朋友的情面,不好開口要那朋友將狗讓給我……。後來原飼主到了現場,那朋友就不停催著原飼主抱了小狗就離開…她認為小狗走失的錯不在她,而是因為我弟弟多事撿走了牠。 我還是讓她們將狗帶走了…因為尊重原主人的意見。現在回想起來,如果不必這麼誠實,我就不必流這麼多眼淚。 黃歡註:雖然結局令Coca難過,那位有錢的朋友也令人不悅,但醫生的處置是正確的,拾到有人養的家犬,我們應先幫牠回到家,而不是「認養」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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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成功案例 - *8 9/21/2000 |
7/18/2000 寵物協尋轉讓新畜主成功案例
某日路人甲在馬路上看到嘟嘟在流浪,嘟嘟跳上路人甲的機車上乖乖的跟他回家。路人甲以前也是養過寵物,符合基本的收養資格。 所謂基本的收養資格指: 轉 讓 過 程: 路人甲帶嘟嘟來本院就診。初診時醫師以掃瞄器掃瞄嘟嘟,發現是原飼主所有。經過多次電話確認原飼主,發現原飼主根本無暇照顧嘟嘟。醫師再進一步請示晶片主管機關(家畜疾病防治所),有關原飼主晶片登記後的種種權利與義務問題。結論是原飼主並無申報遺失,基本上早已喪失飼養嘟嘟的權利。 註:寵物遺失需於五日內申報遺失,否則視同惡意遺棄。 醫生在本案例中扮演關鍵性、客觀性、決定性角色。根據「寵物—原畜主—尋獲者」三角關係求取平衡點。 在轉讓過程中,一般原畜主認定只要寵物有打晶片就表示物為己有觀念,他人不得任意侵占,但是都疏忽寵物本身選擇權。 寵物會走失,原因粉多種。假如單純以「拾獲者—醫生—原飼主」的複雜三角關係來處理,勢必造成心痛場面再度發生。原因如下: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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