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關懷生命協會提供之新聞稿 1/14/1999

動保組織前往監察院檢舉台南縣政府溺斃流浪動物,並要求徹查農委會補助經費的用途及流向

關懷生命協會與世界動物權益促進會今(15)日上午十點前往監察院檢舉台南縣政府違反動物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至今仍持續以水淹溺斃的方式,處理被捕捉的流浪動物,檢舉案由現任監委葉耀鵬負責受理,葉耀鵬監委表示:在他任內亦曾受理過台北縣處理流浪犬不當的弊案,他會就動保團體所提行政機關是否違法施政的問題進行調查。

代表前往檢舉的關懷生命協會秘書長悟泓法師及世界動物權益促進會義工石明玉小姐表示:臺南縣政府環保局、農業局與家畜疾病防治所人員長期以來執行流浪犬收容作業相關職務,皆以極盡殘虐、不人道的方式處理,在去年十月台灣通過動物保護法後,儘管義工屢次前往勸阻其行為,卻都遭到工作人員的惡言對待,此外義工亦曾多次向主管機關農委會投訴,卻遲遲未見農委會出面處理,因此在投訴無門的狀況下,才決定向監察院提出檢舉,請監察院糾正不法,並調查彈劾,以正官箴。

石明玉小姐表示:臺南縣流浪犬收容所位於台南縣肉品市場內,收容所內的籠舍窄小,犬隻堆疊嚴重、管理制度雜亂無章,在過去曾以電殛方式處死流浪犬隻,而後又改為溺斃方式處理;去(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她曾前往台南縣環保局位於肉品市場的流浪犬收容所對收容作業進行瞭解,當天所見整個收容所內犬隻數日未進食,籠舍內犬隻堆疊嚴重,半坪大的籠舍內竟有二十幾隻動物堆疊成三層。而據現場執行處理的人員表示,收容所每三天處理一批流浪犬隻,處理方式即是直接將動物置於籠中,再沉入市場內裝滿水之大水池內,處理時間約十五分鐘,經再向台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陳所長詢問,陳所長更不諱言表示:原是要求環保局清潔隊人員以電殛方式處死流浪犬,對於肉品市場擅作主張改以溺斃方式為之則完全不知情,但卻也認為以溺斃方式並無不妥之處。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並遵行下列之規定:

  1. 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2. 為解除寵物傷病之痛苦而宰殺寵物,除緊急情況外,應由獸醫師執行之。
  3. 宰殺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動物,應由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執行之。

衡諸上述規定,台南縣流浪犬收容所不論採用陳所長所要求之電殛,或現行之溺斃方式處死流浪犬,均明顯不符合所謂「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且其執行時並無獸醫師在旁監督,故皆屬違法執行職務之行為,應即刻改善處理方式。

而據了解,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早有龐大的經費補助各縣市政府收容所管理及人道處理費用,而台南縣政府亦曾在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八七府農所字第二二六八七號文,函文送行政院農委會檢疫局表示:縣內對於處理流浪犬相關業務均依有關之法令及規定辦理,因此在面對主管機關沒有善盡督導之責,而地方政府又公然撒謊、欺上瞞下,致使動物生命不斷慘遭虐待的情形,

關懷生命協會表示:這樣的行政效能不僅浪費人民公帑,更是政府帶頭破壞台灣的國際形象,因此要求監察院應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糾正台南縣政府建設局、農業局以及家畜疾病防治所之失職行為,立即改善收容現狀及停止非人道處死流浪犬隻方式,並依同法第六條,予以調查彈劾,嚴懲違法,以正官箴。此外更應徹底查明農委會補助款項之用法及流向,以避免龐大人民辛苦的納稅錢遭公然浪費。

聯絡人:陳玉敏 關懷生命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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