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整理 6/15/2000 如何應付香肉店 |
有抓狗做香肉的賊! - 小顏 1/12/2000 |
今天中午在東海大學後方的工業區38路,發現了一輛偷捕狗狗去做香肉的車! 我一發現他們用捕網在抓我平日餵養的狗,就急忙衝下樓去。他們在準備抓其他狗時,被我追上了。 我問他們是那個單位的?他們吱唔了一下,才說他們是私人、個人在抓的。也不諱言他們是要抓去做成「香肉」賣的!我當場要他們放狗,但我只有自己一個人,他們只願意放最後抓進去的那一隻。 那是一輛藍色的小發財車,車上沒用帆布覆蓋,十幾隻狗狗被關在像菜市場關雞那樣大小的鐵籠子裡,平均一個籠子「塞」五、六隻中大型狗,牠們肢體扭曲,無法動彈。 我跟他們爭了半天,他們居然還敢大言不慚的說他們都不會抓結紮有狗牌的狗。儘管當場逮到了,我還是拿他們沒辦法。在他們死也不放其他狗的情況下,只得到他們答應以後不會來這區抓狗了。 我記下了他們的車號。請大家幫忙想想辦法,看能拿他們怎麼辦?車上的狗狗絕大多數非常健康漂亮,我甚至覺得那都是有人養,或是有人在照顧的! |
遇到吃狗肉的人怎麼辦? - Rocky 1/13/2000 |
重點在於卑劣的食狗人!如果沒有人吃狗,就不會有這個市場存在的!
依個人現在的印象,對於那些吃狗肉的人,可能暫時無法以法懲罰之,除非確實證明他吃了你的狗!那可以用刑法毀損罪及民事侵權賠償教訓他,否則只能對販賣的惡商下手! 法律之外,利用示威抗議,給大眾及官員瞧瞧;也可鬧場,不讓店家有開店的機會;用點技巧阻止食客去吃……;再找幾個媒體記者去拍拍照片,寫寫文章……或許有效! 我傾向多管齊下,法律上可以主張利用的儘量去用! <食品衛生管理法> §11 第一項第四款、第八款(食品不得製造、販賣、陳列之情形)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 No.2 染有病原菌者 No.8 屠體經衛生檢查不合格者 據此我們可以「想」辦法蒐證證明:要是狗肉店的衛生有問題,可以援用,向衛生單位檢舉他們,讓他們受點教訓。 <民法>
§150 第一項(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當有人想要侵犯你的狗時,符合本項「財產上急迫之危險」要件,只要在「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內,儘量阻止吧!不過,幫他人主張這權利時,要先看主人願不願意! §184 第一項(一般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則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這是指動物所有人(飼主),發現不肖商人將狗狗抓去待煮食,若狗有受傷或死亡,可依此要求賠償。 §185 第一項(共同侵權行為)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理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逮狗的人一定不只一個,若有二人以上做此勾當,就一起告他們吧!
§767 (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基本上動物在我國法律上規定屬於「物品」,因此當我們的所有物有被或有可能被侵犯時,就可利用該條文主張我們的權利。 <刑法> §320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335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
香肉賊需要面對的法律條款 - Nick 1/13/2000 |
匆忙間將動保法K完,我想香肉賊已經違背不少法律條文。 動物保護法(第六、九、十、十二、二十一條) 小顏,有些條文背下來,下次再面對惡人時,唸快一點不要猶豫,對方一定會被你嚇住。希望不要再聽到狗狗被抓去做X肉吃,真的好痛心。 |
沒有直接的方法,做些間接的。 - Shadow 1/14/2000 |
不知在台灣有沒有比較有影響力的民間雜誌或節目,報上去,引起公眾注意,也許有阻嚇力。
像香港的壹周刊,“睇真”的節目,都會報導。像那家的愛犬成了香肉之類的,訪問一下痛失愛犬的主人……鬧大了,飼主有警惕,捉狗的也比較難肆無忌憚。 不是胡鬧,只是個人力量真的有限,好好看身邊有哪些媒體可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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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找哪個主管機關? - 小顏 1/14/2000 |
那麼,如果我說得口沫橫飛,對方仍不理睬我,我是不是可以立刻打行動電話叫主管機關來抓他們?叫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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