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S整理 11/19/2000 捕犬隊不能亂捕犬 |
劉威良: on October 26, 2000
捕犬隊不能亂捕犬,應先捕受檢舉的。(LYS註:以下為政府給劉小姐的回函)劉小姐:您好,
您十月九日致陳總統電子信函副本敬悉,僅就涉及本局業務部分答復您。或許在本局前封電子信函中未能解釋詳盡,以致您再次詢問流浪犬捕捉業務之權責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委會)同樣隸屬於行政院,分別主管全國環境保護行政事務及全國農、林、漁、牧和糧食行政事務,其事務有爭議時,由行政院協調解決之。有關流浪犬捕捉、收容及處理業務,即據此原則,自八十七年起由行政院陸續核定下列方案,循序規範各時期之工作項目及其分工:
一、 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核定之「台灣省畜犬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二款規定,捕捉由環保單位辦理,收容及處理由農政單位辦理。
二、 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核定之「強化畜犬管理及流浪犬捕捉收容處措施」,明訂改善流浪犬捕捉工具、訂定捕捉規範要點之主辦機關為環保署。故有關流浪犬捕捉業務,目前仍屬環保署權責。
環保署承接該項業務後,為改善捕犬方式,特別依據「動物保護法」、「廢棄物清理法」及「強化畜犬管理及流浪犬捕捉處理措施」相關規定訂定「棄犬人道捕捉作業規範」,並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行文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確依該規範辦理棄犬捕捉工作,防止捕犬人員於作業過程中違反「動物保護法」,並規定捕獲之犬隻應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按時記錄及提報捕捉數量,避免犬隻被轉作其他用途。本局亦邀請環保署參與收容所評鑑工作,共同實地了解捕犬業務,並將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之相關意見轉送該署,一併作為改善捕捉方式之參考。
有關您信中所提補助流浪犬結紮乙節,根據國內外研究報告指出,流浪犬的來源主要來自家犬的棄養,而非流浪犬自行繁殖。為有效解決流浪犬問題,應自寵物登記及寵物業的管理作起,並鼓勵民眾為家犬絕育,以減少犬隻的棄養及過度繁殖,方能收事半功倍之效。除農委會已制定「寵物登記管理辦法」、「寵物業管理辦法」等相關辦法,自源頭防止寵物之棄養及過度繁殖。本局亦於本(八十九)年核定「推廣流浪犬領養計畫」,選定五個縣市作為示範點,辦理教育宣導及補助被領養犬隻絕育等工作,未來將視成效及經費擴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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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捕犬優先順序問題,依據動物保護法之規定,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捕捉。本局亦了解捕犬作業的真義在於移除造成公共問題(交通危險、攻擊傾向、疾病或噪音等)的動物,以無差別捕犬作業來解決或減少流浪犬的問題,是不可能也不可行的。基於這樣的理念,以及流浪犬數量過於龐大和收容所容量有限的現實因素考量,本局於本(八十八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第一次及第二次公立動物收容所評鑑報告中,已建議各直轄市、縣(市)原則上以民眾提出申訴案件為優先捕捉對象。同時,環保署訂定之「棄犬人道捕捉作業規範」亦明訂應針對民眾陳情案件及影響環境衛生之棄犬優先捕捉,以期直接改善社會問題、解決民怨。
感謝您的再次來信,對於流浪犬收容處理問題,仍盼續予指教。敬祝
時祺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局長 李 金 龍 敬上
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