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S 整理 1/16/2000

走私出口的小狗被銷毀

Jessica: on October 26, 1999

剛剛看到東森新聞報導:水警破獲走私名貴貓狗的集團,是從台灣準備要走私出去的。新聞影片裡有德國牧羊犬(狼狗)、大麥町、博美、西施、波斯貓、三色短毛貓…還有許多可愛,但我叫不出種類名字的狗貓。

牠們被關在容不下自已體型的籠子,尤其是那些大型狗,有些狼狗的籠子小到牠們抬不起頭來!小型狗也好不到那裡去:一個大約50公分高、50公分長的籠子,就關了5、6隻博美。

更慘無人道的是:在走私船上,牠們都沒吃沒喝,太陽又大,又沒幫牠們消暑。

牠們以後要往哪裡去呢?現在牠們變成了「贓物」…


Anne: on October 27, 1999

贓物甚至有法拍會,為什麼貓狗卻不給轉圜的空間?


echo: on October 28, 1999

這批貓狗已經在昨27日早上被處理掉了。主事者強調是用巴比妥鹽酸做的安樂死。


妮妮: on October 29, 1999

其實應該被銷毀的是走私狗的人而不是狗。


Jessica: on October 29, 1999

說得好!走私的是人,又不是牠們,為什麼連牠們也要陪著受罰?

我覺得除了把那些人依法偵辦外,還要盡快查出非法繁殖場在哪裡,才能真正杜絕這種事情一再發生。


LYS: on October 29, 1999

經詢問澎湖縣棄犬救護協會,走私貓狗並非在澎湖查獲。據說,是由野柳出發欲運往澎湖偷渡出口的,在野柳就被抓了。


lee.vic: on November 02, 1999

請問,這次是走私出去,那為什麼需銷毀?是依據什麼法律條文?


DCC: on November 02, 1999

動物傳染病防治法,無論〔進入/輸出〕,只要未合法,一律予以安樂死處置,以避免「假說是輸出」其實是輸入,使惡性傳染病引入台灣。

依法,動植物傳染病的防治高於動物保護法,因此為了使惡性傳染病不至進入臺灣,寧可錯殺而不可誤放。


LYS 事後補充: 01/16/2000

DCC 的意思是,不肖者將貓狗走私進口,若不幸被查獲,就假說狗是要從台灣出口的,希望政府予以“退貨”發還業者,這樣就變成變相進口了。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四日發布):

第四章 輸出入與檢疫

第十七條 …輸出入動物有隔離檢疫之必要者,動物之輸出入所有人或代理人應於輸出入前,先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請准排妥指定之港、站動物隔離所或其他指定場所後,始得輸出入。

第二十三條 輸出入犬、貓、玩鳥及試驗用動物之檢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輸出臨檢時,經查驗犬、貓之狂犬病預防注射及其他指定之動物傳染病預防注射有效,並診查認無動物傳染病嫌疑時,簽發檢疫證明書放行;如無預防注射或已失效者,應經留檢認無動物傳染病嫌疑,於補行預防注射至免疫生效後,簽發檢疫證明書放行

第三十五條 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繳驗之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應載有符合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定檢疫條件之檢疫結果。未依前項規定繳驗動物檢疫證明書,或動物檢疫證明書記載事項與檢疫條件規定不符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按其情節輕重,為下列處置:
一、依國際動物檢疫規範採取安全性檢疫措施
二、延長動物隔離留檢期間,並為必要之診斷試驗或補行預防注射;認無動物傳染病嫌疑時,得簽發檢疫證明書放行。
三、通知輸入人或代理人補齊必要之檢疫證明文件;證明文件無法補齊者,得予退運或撲殺銷燬
四、逕予退運或撲殺銷燬

第四十一條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派員於港、站稽查輸出入之檢疫物,如發現有逃避檢疫情事,除依本條例規定處罰外,並令其補辦檢疫手續

走私進口動物及其產品處理方式(七九農牧字第九○五○一三○A號)
一、走私進口動物之分類:
  1. 第一類:屬於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條所稱之家畜(指牛、犬、貓…)
 

二、走私進口動物及其產品之查緝及處理程序:

  1. 查緝單位發現有走私嫌疑之動物及其產品時,應先查明其是否有合法之來源證明。提不出者,即認定為走私進口。…

三、經海關沒入後之動物及其產品之處置,除其他法令有特規定者外,依下列方法為之:

  1. 第一類動物及其產品,由海關將處分書電傳通知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有關分局予以儘速檢疫。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各有關分局經判定依法應予銷燬時,應開具應予銷燬之證明並敘明法令依據,會同海關處理,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
  2. 銷燬處理第一類之動物及其產品過程中,必要時可依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七條之規定,洽請當地家畜疾病防治所協助。

所以若依照上述條規,將貓狗逕行銷毀而不採行其他挽救途徑,似乎仍有待商榷。


天佑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