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成立過程


阿毛: on September 17, 1998 at 16:19:49:

昨天(9/16)下午14::00於立法院,全國推動動保法立法聯盟與行政院農委會在立法委員們的協調下召開最後一次法案協商,出面人員如下:

主席:立法委員沈富雄(民)
副主席:
政院農委會林享能副主委
立法委員林國隆(國)
立法委員陳鴻基(國)(一開始就跑掉了,換上立法委員洪奇昌(民))
立法委員張旭成(民)(不久也跑掉了,換上立法委員朱惠良(新))

列席立委:
林濁水(民)(本人列席全程)
葛雨琴(國)(本人列席全程)
葉菊蘭(民)(本人列席全程)
黃國鐘(國)(本人列席全程)
謝啟大(新)(辦公室人員列席全程)

出列席代表:
葉力森博士(動物保護法草案原始起草人)

﹝下按立院書面資料依筆劃順序,除某光頭出家人我認識外其餘一概不識,故不能確定下列單位是否確實有派員出席﹞

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暨所屬流浪動物之家
中華民國動物福利環保協進會
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
中國棄犬防虐協會
生態永續發展協會
世界聯合保護動物協會
台中巿世界聯合保護動物協會
台北縣生命關懷協會
台東縣永續發展協會
花蓮動物權益促進會
屏東愛鄉協會(關懷流浪狗基金會)
宜蘭縣流浪狗關懷協會
流浪動物之家基金會
桃園縣流浪動物之家協會
桃園縣弱勢動物保育協會
高雄縣流浪動物保育協會
動物公園
新竹巿保護動物協會
新竹市紅項圈流浪動物協會
新竹巿尊重生命者協會
環保生活協進會等民間保護動物團體
及某關心流浪狗事務個體戶一名

會外聲援支持民眾:
沿濟南路、中山北路、青島東路排列的某立委候選人宣傳用白色流浪狗專車約莫十輛,暨車上流浪狗代表數十員。

可以看得出來,在國內輿論與國際壓力下,農委會此次協商態度已明顯較為積極,姿態也放得很低。而為求母法能有最後的機會,在本屆立委最後一個會期內盡速完成立法,出席之全國推動動保法立法聯盟在葉博士領軍下亦頗為妥協。

會議進行順利,但並不是完全沒有擦槍走火的情況,雖雙方代表皆有盡量退讓的共識,依然不時有較急進的尖銳意見,例如某聯盟代表代表數度堅持在動物保護法賦予動物人格權的基礎下,對「不當虐待」動物的行為應加入嚴厲的刑事罰;也就是說,爾後若有無聊人士因為追逐他的機車一腳踢翻了David Lin的洛威牛,或某些無聊青少年亂擲石塊打昏了G大牌家院子裡的阿格力,符合「不當虐待」動物的要件時,皆可能會立刻面對六個月以上兩年以下,不得易課罰金的牢獄之災。

在與會代表們極力協調下,這些較為激烈的意見最終未列入條文,但也顯示立法聯盟成員中諸般意見的南轅北轍。

全案兩軍對壘長久來爭執不下的第五、六、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二十三、二十七、三十、三十一、三十三條等條文在沈富雄委員明快的議事行程中、出列席立委們協調下,雙方代表在一種默契中,你退一步我讓一招的逐條協商。

終於,下午13:10,延宕多年的動物保護法全文官民協商通過,歷時僅一小時又十分鐘﹝相形之下,大家可明顯看出,若是沒有壓力的話,我大有為政府行政效率之「高超」﹞。

大家殷殷期盼的動物保護法終於完成了,剩下的就只有看立委諸公們本會期內趕進度三讀通過。

恭喜大家賀喜大家,希望將來頒布施行的動物保護法能為我們珍愛的動物們帶來更好的明天。


Dr. Charles Chen on September 17, 1998 :

如果法律不保障動物的就醫權, 那天被獸醫誤診不知能否算是虐待的一種。獸醫因為沒有藥可以治療乃是因為政府的動物藥品管理辦法不夠好, 那麼負責藥品進口管理的大官不知可不可以告他虐待(間接虐待)?

相信法通過了還是不夠, 因為動物保護法必須與動物藥品管理辦法, 獸醫師法相互支援, 甚至於因該是合而為一個法, 多方位的面對問題才能達到真正的保護動物。


施子: on September 17, 1998:

那個光頭出家人是台灣除了歡伯之外我最崇拜的人,這次葉醫師伉儷對動保法的貢獻,我又多了兩位崇拜對象。

可見頭髮不是重點。


poki on September 17, 1998 :

破傘總比沒傘好,至少可以擋些風雨、擋些石頭、硫酸。在台灣人的就醫誤診都沒保障了,何況是其他動物。

為動物保護法慶祝,今天帶我們家狗狗去通知其他流浪狗。


經過了將近一個月的期待…

阿毛: on October 12, 1998:

明天才要進入三讀,排入明天第二案審查,不是精省之類天大地大的案子,若沒啥意外的話,在明天完成三讀應該沒什麼問題。但還要等施行細則,要進入法律的實際運作還要一段時間。

那些肯為此案出大力的委員們年底選舉大家別忘了多多支持,以俾為台灣的流浪狗圖一個光明的明天。


Toro: on October 12, 1998:

結果是動保法成立了沒? 或只是通過還沒成立? 因為我在日本版首頁介紹說還沒成立,怕出錯。

阿毛: on October 14, 1998:

嗯~~~ 這要怎麼說…

昨天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動物保護法是這個法律的母法,也就是將來施行辦法的法源,所以三讀通過後可以說這個法已經成立了。但各級行政機關真正據以施行的準則,則是尚待主管機關最後訂定頒布實施的施行細則,本案的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委會,據該會副主委林享能表示施行細則(可能最後會稱為動物保護什麼什麼辦法)將於一年內頒布實施,也就是說在施行細則未真正頒布的未來一年內,動物保護法是不能真正實施運作的,這是民主國家行政機構官僚化的必然結果。

很遺憾的,幾歷波折方能誕生的動物保護法對David Lin大聲疾呼的臺南縣政府焚殺捕獲流浪狗的現實並未成為久盼的及時雨,但無論如何總是在處理流浪動物事務上一個法制的開始。

漏了最重要的一點!全國的法律,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機關制定施行細則後,還要經總統府頒布才能施行。


Annie: on October 16, 1998:

立法院昨天通過『動物保護法』,未滿15歲不能成為動物飼主,棄養動物將處 1-5萬元不等,賭博性賽鴿、賽馬、鬥狗明文禁止,殺蛇、吃活魚、斬雞頭將會觸犯法律,一年落實『寵物登記制度』,寵物從生到死都要向政府登記。

中研院六月通過『院區流浪狗處理辦法』,引起院內人士『論狗之戰』,商請環保局來抓狗,院內同仁也來參一腳,仍無法解決流浪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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