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S 整理 4/30/1999

狗頭稅的討論

LYS:

寵物稅的原文
第三一四○號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
鼓勵民眾辦理寵物登記 農委會將優惠登記費用

農委會表示,為訂定「寵物登記收費標準」,該會前曾邀請學者、專家、動物保護團體、業者及有關單位代表共同研商,當時有共識部分為:終身收費一次,已絕育寵物與未絕育寵物應有差別費率。至於收費數額部分,當時與會代表曾提出已絕育寵物一、二○○元及未絕育寵物四、八○○元之建議案,惟當時僅供為參考,並未獲致共識。           

農委會表示,該會刻正研究寵物登記收費額度,迄今未獲致共識。其數額應低於一、二○○元及四、八○○元。惟經瞭解,目前犬隻絕育之費用雄犬為一、五○○元至二、五○○元,雌犬為二、五○○元至三、五○○元,故已絕育寵物及未絕育寵物之收費數額應差距三至四倍,作為獎勵民眾犬隻絕育之用。


Annly: on April 16, 1999

我有些疑問產生……
  1. 短暫收留的中途之家是否要登記?(那些好心收留流浪狗的人可就辛苦了)
  2. 就算已登記的狗兒,若“不小心”生了小狗,而那些小狗在登記前就被狠心主人遺棄的話,不是會有更多問題?(尤其是純種“不小心”生出雜種的…)
  3. 管理辦法一旦開始實行,勢必短期內流浪狗會暴增,是否有地方收容?(希望不是全面撲殺…)
  4. 是否會徹底的強制實行?(立法後不實施那也沒用)


PEIKO: on April 16, 1999

那種不出門ㄉ狗,不登記不是也查不到嗎?


Toro: on April 16, 1999

好像太貴了?這樣除了少數很愛狗狗的,不是沒人肯去登記?日本才三千日圓,合台幣七百五十元,終生的,不管有無結紮。


阿金: on April 17, 1999

我也覺得如此,那太貴了∼4800耶∼ >~<

我是個學生,救助流浪狗,流狼貓∼我已有了四隻狗狗,五隻貓貓∼現在可能因為我的於心不忍反而造成我的困擾那怎麼辦?還有我週遭的朋友,被我說服去養狗,現在卻要付出如此昂貴的代價,那這些做善事的人,那會願意呀?


micro: on April 17, 1999

以價制量,不做者重罰,未嘗不是個亂世用重點的好方法,只是施行細則要好好規劃就是了。

比如1200元如果包含晶片及註冊費用雖然有點貴,那還說的過去。我想應以現在打晶片及註冊500∼800元為準比較好!但對已打晶片的狗狗則要退回晶片的費用!

此外狗狗四個月內要註冊完畢,但那麼小的狗狗不合適絕育,所以是不是主人要在狗狗絕育後,寄醫生證明或由醫生回報,就可以“已絕育”來申報。然後若有矇騙者,罰到他下巴掉下來!

我認為此法用意不錯,但應「遵守者低價,違反及不做者高罰」,以防不肖主人有棄犬的情況發生。在施行細則上,要防止官僚的本位主義發生,要由保護動物團體出面監督才是。


Annly: on April 17, 1999

現在狗打晶片要多少錢?如果比規定價格便宜的話,說不定公告出去(只是假設),已先行施打晶片者,僅須付少少的錢,這樣的話,至少飼主會覺得划算很多,也算是鼓勵飼主先帶狗兒去打晶片吧……


Leila: on April 17, 1999

台北市民可運用的資源:

目前台北市政府對于主動實施犬貓外科絕育手術者有那些鼓勵措施?

  1. 依台北市政府年度編列之預算提供絕育手術費補助,本項補助措施概由畜主自行與協辦推廣單位聯繫(如附表);或本市動物醫院洽辦。
  2. 凡申請絕育補助之犬貓,均應一律辦理狂犬病預防注射及晶片植入登錄手續。
  3. 凡持手術後施術醫院所開立之絕育證明書及本府發給有效期間內狂犬病預防證明牌證,可申請免費晶片植入,並可供作減免善終處理費之依據。


附表:協助台北市政府犬貓絕育推廣單位 / 電 話

 世界聯合保護動物協會 23650923  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 29318464  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 27534922  台北市獸醫師公會   23395679  台北市關愛動物保護協會 27385119  關愛動物保護協會   23316749  環保生活協進會    23696621  犬怡園        26922269

節錄自寵物飼養管理系列--犬貓絕育手冊(台北市家畜衛生檢驗所)


布丁狗: on April 17, 1999

4800元稅收應該讓各縣府自由運用嗎?直覺的反應覺得不是很妥當。

如果規定專案使用,比如用在節紮流浪狗等等,不是好多了?


LYS: on April 18, 1999

若狗兒死亡,交合法單位善後並銷除狗籍,就將所交稅款退回部份。如此可間接鼓勵“不棄養”。

“義工”救狗,向政府登記後,先免費領臨時牌,將來只要能交代狗兒去向(譬如交給誰領養、病死、住到某收容所、遺失…)就不必繳稅,這樣可以減輕義工負擔。而且,領養狗者因為資料會被義工轉交政府列案,自然不會隨意棄狗。

合法收容所應免稅,反而政府應以以狗頭稅補貼。部份稅捐用來開放維持溜狗公園,一定要規定各部份的最低費用。


台中市世聯會: on April 21, 1999

農委會強行徵收狗口稅 將引發全臺棄狗潮
犬、貓有家歸不得 血淋淋撲殺即將展開

台中市世界聯合保護動物協會 報導
電話:04-3724943, 3725443

日前農委會初步敲定養寵物須辦理口卡登記管理費,每隻收費最高4800元,台中世聯會表示強烈抗議與質疑。

此舉不僅難以落實狗卡管理,反而會造成棄養潮,以台中世聯會為例!自報章公佈此一消息以來,接獲案件不斷,泰半是要棄養狗、又或是譴責政府將責任推給民間,此舉不但無法解決流浪犬、貓的問題,反而會讓不負責任的飼主將犬、貓丟出,街頭上的流浪犬、貓將增加十倍不止;到時要如何解決?難道再來以政府捕犬班的不人道之種種方法撲殺?這根本是『開倒車』的作法。

試問原本是為解救街頭上的急難動物及杜絕清潔隊非法撲殺的「動物保護法」!如今我們不見政府有何明顯改善上述種種之情事,卻祇是將責任丟給民眾承受,目前市面上獸醫院植入晶片已有一筆登記費用約300-500元不等,為何農委會仍須加收「狗口稅」?同樣是登記的費用為何須徵收兩次?這筆錢用到哪裡去?

正所謂「取之於狗,要用之於狗」政府如何交代,此筆「狗口稅」錢的用途流向何方?如果是要用在撲殺狗兒身上!是否妥當,這是一般大眾的民意所趨嗎?

「動保法」通過以來,不見政府方面對於清潔隊待死的動物有何改進?種種作法卻祇是在抑制大眾,試問政府可以不人道的方式對待動物(如溺死、電擊、火燒、活活餓死……)政府有何立場來要求市民大眾不可以虐待、傷害動物!真是「祇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獨裁至此,台灣的動物已無希望可言。

最後,台中世聯會呼籲農委會的大官員們!國外歐美國家動物保護推行已近百年歷史,且是循序漸進地,反觀台灣!原本是不及格的國度,卻妄想在一夕之間要達到滿分的標準。不顧民情,獨斷獨行,一項法律的施行應該是要兼顧情→理→法須符合民意,而不是祇一味由官方黑箱作業,倒行逆施。

農委會若有心解決流浪犬、貓的問題,首要的工作應是以晶片植入落實狗口﹝如:晶片全額公家補助、由鄰里長落實狗口,宣導正確飼養及寵物結紮的觀念,對不守規定之飼主予以重罰,政府需要經費可以採罰款方式收取、決對比狗口稅多﹞,而不是加諸在這些現行養犬、貓的飼主身上,如此,少數愛護動物人士苦不堪言,不負責任的飼主將犬、貓棄置街頭,何效之有?原本仍有一口飯吃,一個家窩的家貓、家狗,馬上將無家可歸,這樣做對嗎?

正所謂「苛政猛於虎」這種短視近利、唯利是圖、罔顧民情的作法,實在令人痛心至極。原本立意良善的「動物保護法」犬、貓未蒙其利卻先受其害,豈不怪哉!


micro: on April 21, 1999

我支持台中世聯會的說法。

晶片的植入及狗口的登記應普及且費用要低廉,真正落實晶片的植入及狗口的登記後,有主的狗狗不論有無替狗狗絕育,至少有主人看管著,不會亂繁殖。

然後對棄養的主人施以重罰(4800,48000!都可以),再將這些錢(登記的費用及罰款)用在流浪狗的身上,做為絕育、安樂死及中途之家用


hh(s879030@sparc2.nhltc.edu.tw): on April 21, 1999

替寵物辦理登記費用絕對是必要的,而口卡費用我贊成越高越好,只有如此才能杜絕不愛狗的人卻不斷的重複買狗、養狗、丟狗的過程。

但是目前可能實施的做法卻是不論你愛不愛狗,是否已幫狗狗注射過晶片,真正把家裡的狗視為一分子在照顧,都一律的以1200-4800來繳交登記費用。這種費用對於愛狗人士來說雖然有些心疼,但卻絕對會繳交的,不過對於愛心不足的人來說,這種費用卻成為丟狗的藉口。

可以預期的是,在未來幾個月的丟狗情形將會越演越烈。因此,我認為口卡登記費一定要施行,但是實施的對象應是未來想養狗的人才需繳交高額費用,對於目前已養狗的人只要提前辦理寵物登記手續,所需繳交的費用就將是免費或是越低廉,如此才能盡快達到家貓家狗全面登記的目標。

而對於一些流浪動物之家或是一些養了幾十隻流浪狗的愛心人士來說,政府不但不能對他們收取費用,還需免費的到府登記口卡,以鼓勵他們的善行,我認為如此才合乎公平正義的原則。


阿朱: on April 21, 1999

我們該怎麼做才好??我有個疑問…

如果大家對這法令都有建議,而卻只能眼睜睜看著惡法實施,眼睜睜看著無辜狗兒慘死,那還算是民主社會嗎???

我們的意見到底官員們聽到了沒有呢??如果沒有,我們該怎麼做才能為狗狗挽回一些活命的機會?光是在網路上討論有沒有幫助?或是有誰能出主意,讓我們的聲音給大家知道,給官員們知道……


PEIKO: on April 21, 1999

投書!我想大概只有這個方式能讓其他官員或市長知道,有這麼多愛狗ㄉ人對這項決議質疑。可是,有效嗎?我也不確定。


LYS: on April 27, 1999

農委會的留言板


LYS: on April 26, 1999

新聞回顧:任寵物遊蕩 也要罰
中國時報 社會綜合 1999.04.17 【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飼養寵物的民眾未來將得隨時跟在寵物身旁。農委會十六日指出,未來寵物只要沒有飼主隨行,將會遭到捕捉,七天內未認領即予安樂死。……

依照規定,貓犬在出生後四個月內,飼主就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飼主身分證明文件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預防注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的民間機構、團 體辦理寵物登記證明。登記單位在受理申請後,就會將寵物編號並懸掛寵物頸牌在頸項,並植入寵物晶片,以核發寵物登記證明

飼養買回或領養貓犬後,必須將其原有的基本資料,在一個月內檢具寵物 異動申請書及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單位申請變更登記,以換發登記證明。

如果寵物發生遺失情況,飼主或寄養者必須在事件發生後五天內檢具證明申報遺失,並請求協助尋找,一年內未尋獲即視同死亡,登記單位會主動辦理註銷登記。

飼主未來要隨時陪在寵物身邊,否則將可逕行捕捉,七天內未領回,寵物就會遭到處死的命運。農委會強調,這項作法已比日本等國為寬,在國外大多只給予五天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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