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民國 88 年 10 月 06 日 修正)第 37 條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沒入或處理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除其他法令另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輸出入、來源不明或有傳染疫病之虞,其屬檢疫品目者,由海關或其他查緝單位通知指定之檢驗、檢疫單位予以儘速辦理。依法應予銷燬時,檢驗、檢疫單位會同海關或查緝單位及主管機關處理。
二 特殊案例或無傳染疫病之虞者,由主管機關或委由有關機關、團體暫時飼養、典藏或層報中央主管機關遣送回原產地。
↑依照這邊來看, 有人違法
↓依照這邊來看, 尚待商榷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93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57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施行下列檢疫措施,並得徵收費用:
.......
二、對於出、入國境之運輸工具及其所載人員、物品,得施行國際港埠檢疫。
第 58 條
經依前條規定檢疫結果,有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者,各級主管機關應採行下列措施:
......
三、對輸入或旅客隨身攜帶入國 (境) 之物品,令輸入者、旅客退運或銷毀,並不予補償;輸出或旅客隨身攜帶出國 (境) 之物品,準用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置。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所定規則有關申報、接受檢疫或輸入方式規定之輸入物品,主管機關得不經檢疫,逕予令其退運或銷毀,並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