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 don't have to agree with everyone, but you should keep disagreements civil. |
不好意思,不知下列張貼是否合宜,只是希望能讓大家重視動物販賣是很不合理的,若是可能,希望能藉由大家力量,爭取[販賣生命是違法行為],以上言論及此篇貼文若有不妥,請見諒與包涵! ~*~*~*~*~*~生命平等,將心比心,尊重生命~*~*~*~*~*~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高雄教師會生態教育中心、關懷生命協會等團體發起連署聲明,譴責農委會「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違反動物權益,認為該定型化契約明顯傾向保護寵物業之利益,不但違反動物權益,亦不利消費者之權益,甚至可能使流浪動物問題嚴重化,進而導致政府替寵物業者收容「有瑕疵」動物之嫌。農委會身為動物保護主管機關,已明顯失職! 動物社會研究會指出:根據已公佈之定型化契約,不但舉證證明同伴動物患病的責任完全由飼主負擔,且所擔保之相關病症過少、擔保期間過短;若擔保期間已過,或飼主未「依約辦理」,則動物將被視為「健康正常」,對於同伴動物健康與權益的保障,可說是明顯不足。動保團體認為,在制度設計上,應使出賣人負有提供經獸醫師簽章之「健康合格證明書」之義務,以保證同伴動物之健康狀況,亦即須先由獸醫師認定健康狀況合格正常之動物始得販售。這才是中央主管機關提昇寵物產業與獸醫師之社會形象,同時兼顧消費者與動物權益的「多贏」作法。 其次,由於「發現所買寵物品種不純」或「所買寵物有近親交配效應相關病症」因而丟棄同伴動物,亦是造成流浪貓狗至今源源不絕的原因之一,而定型化契約規範之買賣標的動物一般也以「純種」犬貓居多,因此血統書證號、日期以及發證單位等資料亦應規範於契約,以杜絕「濫發血統書」、間接造成流浪貓狗的弊端。 此外,由於契約本身著重於保護寵物業者的利益,而不是強調動物權益,因此不能從「源頭」杜絕浮濫繁殖;當出賣人將患病動物收回或買受人決定交出賣人收回時,該動物應如何妥善照顧處理?是否將使棄犬問題嚴重化? 民間團體認為,農委會若要使寵物業經營合法化、優質化,應該做的是由源頭做起,落實「寵物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嚴格控管已有遺傳疾病的動物不應繼續繁殖販售,考慮引進買受人須先提出申請、經審核後出賣人始得繁殖之制度,以杜絕浮濫繁殖、繁殖過量或有問題的動物被繁殖、販賣、回收、銷毀或棄置街頭等等問題。而非實施「末端管理」、以公權力和經費編列推動定型化契約。 動保團體最後呼籲,主管機關應於推動重大政策之前,集思廣益,兼顧多元利益,避免錯誤的政策導致「有感覺痛苦能力的生命」成為汲汲營利的祭品。同時呼籲消費者,無數流浪貓狗在街頭或收容所,等待人類朋友給牠們一個溫暖的家,請消費者儘量「以認養代替購買」,讓台灣社會多一點人性溫暖。 請至以下網址閱讀「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評析」全文並參與連署:http://www.east.org.tw/01/link3-29.htm 發起單位: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高雄市教師會生態教育中心、關懷生命協會 聯絡單位: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
from IP address: 218.164.68.168/218-164-68-168.dynamic.hinet.net
using Mozilla/4.0 (compatible; MSIE 6.0; Windows NT 5.1)
Copyright © H2Friend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