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 don't have to agree with everyone, but you should keep disagreements civil. |
親愛的朋友: 我向農委會檢舉網路販賣, 以下是回函. 我好像在雞同鴨講. 第二條說明:僅是刊登廣告, 未查獲實際販賣地點, 所以也就是沒有販賣行為. 解讀之下: 沒有經營地點並不等於沒有販售行為,更誇張的是對方也沒有合法的營業登記, 也就是對方是不合法販賣, 這樣 還沒關係, 這個販賣者也逃稅, 這些都可以容許, 我不懂, 官方什麼都說, 沒關係宣導就好, 這樣大家就不停的賣, 不管制就會不斷有棄犬, 台南市現在禁止人餵狗, 對於賣狗者完全不規範, 我們救狗者卻變成犯法, 這個世界價值觀變得好可怕! 請大家寫傳真, 說出自己的看法. 傳 真:二七二二一五四○
威良
檢舉人: 劉威良 Max-Schott Str. 12, 85057 Ingolstadt, Germany e-mail : uliou@gmx.net 日期: 93 年2月 9 日 說明: 1. 奇摩拍賣活體動物 2. 93 年2月 9 日發現奇摩拍賣 活體動物
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吳興街六○○巷一○九號 傳 真:二七二二一五四○ 聯絡人及電話:陳美玲 八七八九七一三二 受文者:劉威良女士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發文字號:動衛三字第09370072500號 附件: 主旨:有關台端檢舉網路販賣犬隻乙案,辦理情形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農牧字第○九三○○四○○九八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查被檢舉人僅於網路上刊登廣告,並未查獲當事人以營利為目的之實際經營地點及販售行為,並已向當事人宣導若要從事犬隻繁殖、買賣或寄養業務,應先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正本:劉威良女士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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