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 don't have to agree with everyone, but you should keep disagreements civil. |
建築物因天災而損壞的急難補助,是依據「社會救助法」所規定的範圍及對象,不是依「建築法」來補助的,違反「建築法」的房屋,並不等於屋主不適用於「社會救助法」。 房屋稅的徵收是依據「房屋稅條例」所認定的徵收標的和所有權人,也不是依據「建築法」,所以違反「建築法」的屋主,也不等於逃得了「房屋稅條例」所規定的所有權人。 必須列入消防安檢的建築物,是依據「消防法」所做的規定,在「建築法」裡面是作為申請使用執照的附帶條件,違反「消防法」不能符合「建築法」的規定,但違反「建築法」不等於不受「消防法」的約束。 "違章"不等於違法,違法建築物是不依照建築法規定還進行建築的建築物,也包括違章(新違章),這是違法的,不能申請使用執照,也不能接水電。但"違章"意指不符合"現行建築法"所規定的建築物,而舊違章是指依"當時的建築法"或尚無建築法規的年代所建,當時可以接水電,不等於違法。民國四十七年以後,實施「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舊違章可以依"現行的建築法"整修增建,是合法的,可以申請水電,若不依建築法整修增建,視為新違章,是違法的,不可以接水電。 而且依據「社會救助法」所做的急難補助,也並非無限上綱,像九二一災變就超出地方政府和中央的法定權限和能力,所以緊急頒布一系列的「九二一xx暫行條例」作為法律依據。 有些社會問題也同樣不容易解決,不是沒錢花,也不是不要花,不是拒絕承認,也不是拒絕管理,而是找不到有效的途徑去做。如果不依犬藉登記來管理,愛心媽媽是可以以身分證幫一百隻流浪動物結紮,但同樣的,獸醫媽媽也可以偷偷登記個一百隻,獸醫的乾媽媽也可以來個一百隻,反正又沒有"喀喳"出來的東西作憑證,結果錢是花了,但不一定能夠解決問題,反而補助了獸醫媽媽去燙頭髮和減肥塑身,那不嘔死了。 但話說回來,如果有其他法律,或依據其他法律的行政命令或行政規則,可以適用於動物結紮補助的,那也是適法的。我的意思是,不一定要繞著動保法轉,雖然動保法目前找不出適法性,但也不代表找不到適法性,而立委既然出面要加強絕育來解決問題,適法性又不足以用來解決問題,那也可從動保法律,或其他法律的層面來思考問題。適法性是可以創造的,而立委正好是可以去創造的人,多巧。 政府不能補助王八蛋,但是禿頭可以補助王八蛋。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地方政府核准民間團體設置的收容所,其收容的動物可免辦登記,補助對象若是民間團體,或者是民間團體所收容不必登記的動物,是可以不依犬藉登記來管理的,只是很奇怪,反正結過紮的就會逃出收容所,就不見蛋啦,這也是沒辦法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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