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拍賣網路上張貼消息之人,其客觀上具買賣的事實,主觀上具買賣之認識與意圖。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之規定之解釋:所謂銷售貨物、銷售勞務之意義係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再讓我們細看動保法之規定如下:
動保法第22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申請許可之程序與期限、廢止、註銷許可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動保法第25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
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動保法第28條:
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之經營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管理辦法規定應具備之條件及設施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者,廢止其許可。
動保法第37條:
依第十九條第一項公告前已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理。
刑法於網路上販賣行為之案例:
網路上拍賣保育類蜥蝪(並附記可煮三杯蜥) -- 違法
網路上拍賣『萱萱與水電工』 -- 違法
請注意『網路』二字,即使透過虛擬的網路,販賣就是販賣,不是嗎?請農委會別再說目前動物保護法並無規定網站不得拍賣寵物之語。是否國稅局與當地主管機關商業課(以yahoo在台公司基地台北市為例)採取行動,農委會才會從善如流依法(動保法)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