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 don't have to agree with everyone, but you should keep disagreements civil. |
據報,孫大千立委因國內多起獒犬咬人事件,擬推動修正動保法,強制主管機關應逕行沒入無故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的動物。 為保障人民身體財產的安全,孫委員推動修法立意甚佳,但筆者認為待狗咬人後才以強制沒入之法懲罰肇事犬隻,係亡羊補牢,無法改變傷亡或財物受損者不幸的事實,且須投下不貲的人力物力,以捕捉處決「觸法」但不明白人類所訂法則的動物,只會落得個惡性循環。再則沒有天生兇殘的狗,如果狗咬人,或因受侵犯、被虐待,或因飼主緃容唆使,特別調訓所致,僅以狗來頂罪,以倫理角度探討,有失公正。一個健全的法治應具防患未然之功能,以擁有豐富經驗的德國為例,自2000年7月起,禁止進口、繁殖、買賣列為「猛犬」的十三品系犬隻,違法者可處至兩年之坐監徒刑,現擁有「猛犬」之飼主,除了須繳較一般犬隻為高的稅金外,還須讓其犬隻接受測試,測試內容著重於評估犬隻的服從及親和性,不及格的犬隻進出公共場所需套上口罩和拉繩(任何品系之犬隻均嚴禁拴以鐵鍊) 德國的此項「猛犬」管理法規,係用來束縛飼主,亦為一項長程計劃,概一般「猛犬」的平均壽命約為十年,立此法的最終目的,在於以博愛公正為出發點,使德國於十年後不再有此十三品系的犬隻存在。 以懲罰為警戒,經由監督的力量,導使全民視守法為應盡的義務,此為法律制定的宗旨,孫立委將推動的修法,目的在於懲罰不懂人類法規的動物,故此法的作用僅止於純粹報復,也就是不會有動物,包括「攻擊性犬隻」因為嚴法的出爐,而盡其守法的義務,進而言之,此條未來的修正法,欠缺應具的科學、倫理與公平之原則。 期盼台灣立法諸公,若要經由法律的保障,避免人民的身體財產遭受動物的侵害,應立法監督飼主的責任,以及從杜絕「具攻擊性」動物之源頭著手,先進 之國歷經多年,去蕪存菁凝鍊而成的制法精神值得效尤,頭痛醫頭的土法不僅勞民傷財,毫無意義,且與動保法的實質真義逆向而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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