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捕犬作業規範(草案)
壹、目的
為維護公共安全,環境衛生並尊重生命,保護動物,捕捉犬隻應以人道方式處理。貳、適用範圍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負責犬隻捕捉之執行單位,執行犬隻捕捉,均依本規範辦理。
參、捕犬人員資格
一、執行捕犬工作單位,應將執行捕犬工作人員造冊,報請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政府核備,並核發識別證,始得執行業務。
二、執行犬隻捕捉作業時,捕犬人員應佩帶識別證,供民眾辨識。
三、捕犬單位應慎選具有動物保護觀念者擔任捕犬工作,並施以訓練。
四、適時辦理捕犬人員訓練或講習,建立捕犬人員正確人道捕犬相關知識。
肆、受理程序
負責犬隻捕捉之執行單位,應設置民眾申請捕犬專線,受理民眾有關犬隻捕捉案件,並配合安排捕捉犬隻之服務。
伍、捕捉器材與作業技巧
一、捕犬器材限以捕犬桿、捕犬網、陷阱籠、捕犬套環、皮繩等工具,其直接與犬隻接觸部分,須使用塑膠或尼龍等軟性材質,不得使用尖銳金屬材質。
二、嚴禁使用鐵絲、毒餌、電擊棒等不人道方式捕捉。
三、如遇具攻擊性兇猛犬隻,必要時得使用吹箭、鎮定藥品或麻醉槍捕捉,以維護捕犬人員之安全;惟該等工具及麻醉藥品之取得、使用與管制,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捕捉犬隻進行必要之圍捕或驅趕時,應避免以棍棒或足以傷害犬隻之工具鞭打犬隻。
五、捕獲犬隻應避免以捕犬工具,直接以甩、摔、倒掉方式放置至捕犬車輛,造成犬隻身體不適及對民眾產生不良印象。
陸、捕犬車輛之使用
一、執行捕犬工作單位應設置捕犬車輛,負責載運捕獲之犬隻,並應將捕犬車之規格及車號等相關資料造冊,報請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政府核備。
二、捕犬車應於車體印製明顯之執行單位名稱,以供民眾辨識。
三、捕犬車輛應配置有犬隻籠架,每只籠架以放置一隻犬隻為原則。
四、捕犬車應有通風、遮蔽、止滑等設施,並提供必要之飲水及食物,讓犬隻有妥善之照顧。
五、捕犬車及其配置設備應定期清洗,並保持整潔。
六、捕犬車載運犬隻時,其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時速六十公里,以避免犬隻暈眩及寒冷。
柒、捕獲犬隻處理
一、捕獲之犬隻應即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處理,如犬隻於運送過程死亡者,亦應予以點交,不得自行處理。
二、嚴禁將捕獲之犬隻私自轉作其他用途,違反者應予嚴懲。
捌、捕犬紀錄申報
一、捕犬單位每月應定期與動物收容處所主管機關就收容與捕犬數量進行協商。
二、捕犬人員應按日記錄捕捉數量,並於每月五日前彙整前一月捕捉數量送交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備查。
玖、獎懲規定
一、凡遵守本規範,執行績效優良者,得由主管機關予以行政獎勵。
二、違反本規範相關規定者,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得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處分或行政懲處。